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无固定住址。2009年4月22日因抢劫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因盗窃被江西省浮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14日、7月6日分别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和十日。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汪某甲乘火车到黄山站,出站行至屯溪区维多利亚东苑45幢楼下时,见一辆皖J****1宝马牌轿车停在那里,便拉开车门窃走轿车储物盒内的人民币500元、两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随后汪某甲到中国农业银行上新分理处用身份证的出生日期配出其中一张农商行卡的取款密码,分两次将卡内3100元全部取走,并将银行卡和身份证放回皖J****1车内,搭乘火车返回景德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账户交易明细、取款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银行取款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无人之机窃取他人车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甲有多次盗窃违法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大闰

                            检察官助理:查思远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