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39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经济开发区**村**组,现住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G**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5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381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乡**村*组,现住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特1号****小区**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8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322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镇**村*组**号,现住孝感市开发区**办事处**路**号***府*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04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乡**村*组,现住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路特1号****小区**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廖某甲、蒋某甲、彭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自2020年3月4日至4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9日至3月4日、自2020年5月5日至5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前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出现所谓“连锁经营”,以“国家西部大开发需要大批资金投资,投资后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国家扶持,暗箱操作,三年内可赚1040万元(简称‘1040阳光工程’)”等做虚假宣传,诱骗亲戚、朋友等加入并发展成员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五级就是实习业务员(申购1-2份)、组长(申购3-9份)、主任(申购10-64份)、经理(申购65-599份)、老总(申购600份及以上),三晋就是从业务员做到10-64份就晋升为主任,从主任做到65-599份就晋升为经理,从经理做到600份以上就晋升为老总。新加入人员缴纳3800 元(包括500元的礼品费)申购1份,获得资格加入到该传销组织中成为实习业务员,缴纳69800元(包含500的礼品费)申购21份,获得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每名参与人员只能发展3名下线人员,并从三代内的下线人员缴费中按一定比例获得返利,下线人员申购的份额计入上线人员的总份额中。
2010年11月,被告人彭某缴纳69800元被被告人廖某甲带入贵阳“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后,先后将廖某乙(另案处理)、万某某、廖某丙发展为自己的三条直接下线,后发展成员,采用诱骗方式,将安陆、孝昌、孝南等地多人骗至贵州贵阳、陕西西安等地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至2015年案发时,以被告人彭某为上线的组织结构图共有11层,线下人员共有61人(其中廖某乙线下人员57人)。被告人彭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安陆市公安局投案。
2010年11月,被告人蒋某甲缴纳69800元被蒋某乙(另案处理)带入贵阳“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后,先后将黄某甲、熊某(均另案处理)、沈某某发展为自己的三条直接下线,后大肆发展成员,采用诱骗方式,将安陆、孝昌、孝南等地多人骗至贵州贵阳、江苏徐州、河南郑州、四川成都、安徽合肥等地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至2015年案发时,以被告人蒋某甲为上线的组织结构图共有24层,线下人员共有402人(其中黄某甲线下人员399人),在传销组织中属老总级中的体总级(传销组织的最高级别),是此传销组织的主要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蒋某甲于2018年3月26日向安陆市公安局投案。
2010年11月,被告人廖某甲缴纳69800元被被告人汪某甲带入贵阳“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后,先后将蒋某乙、廖某丁(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彭某发展为自己的三条直接下线,后大肆发展成员,采用诱骗方式,将安陆、孝昌、孝南等地多人骗至贵州贵阳、江苏徐州、河南郑州、四川成都、安徽合肥等地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至2015年案发时,以被告人廖某甲为上线的组织结构图共有25层,线下人员共有792人(其中蒋某乙线下人员566人,廖某丁线下人员162人,彭某线下人员61人),在传销组织中属老总级中的体总级(传销组织的最高级别),是此传销组织的主要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廖某甲于2019年8月12日向安陆市公安局投案。
2010年11月,被告人汪某甲缴纳69800元被夏某某(另案处理)带入贵阳“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后,先后将被告人廖某甲、汪某乙(另案处理)、徐某某发展为自己的三条直接下线,后大肆发展成员,采用诱骗方式,将安陆、孝昌、孝南等地多人骗至贵州贵阳、江苏徐州、河南郑州、四川成都、安徽合肥等地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至2015年案发时,以被告人汪某甲为上线的组织结构图共有26层,线下人员共有831人(其中廖某甲线下人员792人,汪某乙线下人员37人),在传销组织中属老总级中的体总级(传销组织的最高级别),是此传销组织的主要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汪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向安陆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甲、蒋某乙、黄某甲、吉某某、黄某乙、董某某、何某某、吉某甲、吉某乙、黄某丙、陈某甲、杨某乙、黄某丁、廖某丁、王某、陈某乙、陈某丙、辛某甲、辛某乙、廖某乙、万某某、胡某某、荣某的证言;2、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汪某甲、廖某甲、蒋某甲、彭某的户籍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4、视听资料;5、被告人汪某甲、廖某甲、蒋某甲、彭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廖某甲、蒋某甲、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廖某甲、蒋某甲参与“1040阳光工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彭某参与“1040阳光工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廖某甲、蒋某甲、彭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建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廖某甲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孝感市开发区**办事处**路**号***府*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0****5761);被告人彭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街道办事处**路特1号****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8****8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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