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765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婺源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8年6月间,杭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水某某(另案处理)、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俞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发票事宜,谈妥后俞某某联系被告人汪某甲等人从江西的企业开具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应税劳务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汪某甲从玉山县**运输经营部、万年县**货运经营部等江西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杭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浙江企业,价税合计人民币31369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其中发票金额:3045535元、税额:91365元);从婺源县众*运输队、鄱阳县辉*运输队、鄱阳县珠*货物运输经营部等多家江西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给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浙江企业,金额共计12976万余某某。被告人汪某甲依据其所开具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取好处费。
为逃避税务部门的稽查,被告人汪某甲等人通过开票、受票企业的银行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之间进行资金流转回流等手法,掩盖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信息抵扣信息、记账凭证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何某某、占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甲及同案犯俞某某、张某某青、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伙同他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且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杰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被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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