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767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6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6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甲于2011年离婚,育有三名子女。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汪某甲谎称自己叫赵某某,当兵十年耽误了结婚,并虚构父母在上海做纸巾批发生意、妹妹定居香港等事实,并发布只对部分特定人群可见的朋友圈,推送急于找女朋友等相关为了实施诈骗的虚假状态,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纪某某、胡某某、寿某某的信任,交往后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以各种理由多次向上述被害人索要钱财,用于个人消费。现已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汪某甲以把人打伤需要医药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2000元。后又使用唐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尾号为03**)消费721元。同时,以投资饭店及支付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共计100000元左右;
2.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汪某甲以开车撞伤人需要钱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纪某某共计57600元;
3.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汪某甲以手头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共计35600元;
4.2015年年底,被告人汪某甲以手头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寿某某共计8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江西省**县**医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银行账单、朋友圈截图、聊天记录、驾驶证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汪某乙、杨某某等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唐某某、纪某某、胡某某、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03921元左右,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汪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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