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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2020年3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汪某甲通过网络游戏以女性身份“**莎”搭识被害人王某某并以恋爱名义交往,期间被告人汪某甲以本人生病、家人去世等虚假理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000余元(以下币种同)。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汪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汪某甲在其亲属帮助下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手写材料及微信、QQ聊天记录证实,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其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一名叫“**莎”的女子并发展成网恋关系,后该女子向其索要礼物或以工作、旅游、本人生病、家人去世等理由向其借钱,期间其赠送该女子华为P20手机一部,并多次通过微信向该女子发红包及转账,此外其还将本人小米、京东账号密码交予该女子供其在小米、京东商城消费套现,2019年7月其被对方拉黑,其发觉被骗,遂报警。

2.微信转账记录、小米、京东商城消费记录截图证实,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汪某甲微信转账92笔共计50,318元,微信红包转账7笔共计571元,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汪某甲寄送价值3,188元华为P20手机一部,被害人王某某小米、京东账号消费套现13笔共计4,176元;另被告人汪某甲向被害人王某某微信转账17笔共计9,531元,微信红包转账2笔共计391元。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汪某甲处扣押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及扣押手机概貌。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汪某甲的到案经过,系自首。

5.《谅解书》、《收条》、《转账凭证》证实,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汪某甲在其亲属帮助下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50,000元并取得谅解。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汪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汪某甲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晶晶

检察官助理:夏彦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补充材料二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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