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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歙县**镇****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汪某甲在歙县**镇**村方某甲户二楼平台上观看隔壁方某乙户建造车棚。被害人汪某乙(绰号“**”)酒后骑着电动三轮车路过此处,被告人汪某甲调侃汪某乙说:“**,车棚快盖好了,你去买串鞭炮来放,晚上在这吃饭。”汪某乙遂当真买来鞭炮要汪某甲燃放,汪某甲见状即以“开玩笑的,我不放炮竹”向汪某乙道歉,拒绝燃放鞭炮。随后,汪某乙也来到汪某甲所在的平台上,拉着汪某甲胸前衣服执意要其去燃放鞭炮,汪某甲将汪某乙的手拨开,想绕过汪某乙下平台,汪某乙又来到汪某甲面前拉住其衣服,汪某甲遂用力挣脱,两人拉扯着一同倒地,汪某乙仰面倒在地上,汪某甲压在汪某乙身上,汪某乙倒地后即无法起身,后汪某甲将汪某乙背回家。

2020年3月13日,汪某乙被送往黄山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C5/6椎体脱位伴颈髓损伤”。2020年3月18日因治疗费用问题,汪某乙未做手术被其亲属接出院转送至歙县**卫生院保守治疗。3月27日7时许,被害人汪某乙在歙县**卫生院死亡。经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乙系颈髓损伤导致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害人住院病历、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丙、方某丙、方某丁、汪某丁、汪某戊、李某某、方某戊等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与他人拉扯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他人倒地受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天蓉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现住歙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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