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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安徽省寿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潢,现住滁州市琅琊区**雅居****单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村**组**号附**室)。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童某某与盛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园**室一楼客厅移动脚手架为安装空调做准备,在移动脚手架当中,被害人童某某碰到气泵触电,盛某某随即将总闸拉掉并让人拨打120,经抢救未果,被害人童某某死亡。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童某某符合电击致死。经侦查,被害人童某某触碰的气泵为被告人汪某甲所有和使用,被告人汪某甲因外墙喷漆作业需要使用气泵,在安装气泵电源线过程中,被告人汪某甲为图省事将气泵的电源线拧在总闸开关上面,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气泵电源接入的控制盒周围的橡胶防护圈脱落,电源线塑料外壳损坏裸露致使电线接触到气泵的金属外壳,在电源没有断开时,即使气泵不作业,气泵的金属外壳也带电.且被告人汪某甲在喷外墙漆作业暂停施工当中,未及时将总闸开关处的电源线拆除,忽视存在的隐患,致使被害人童某某触电死亡。

被告人汪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园**室触电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乙、盛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顾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忽视存在隐患,造成被害人童某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丛桦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汪某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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