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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60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5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西省横峰县,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路**花园**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横峰县**镇**村**坞**号)。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汪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汪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被告人汪某甲在江西省横峰县葛源镇委托他人帮其制作一支火铳枪。2017年,汪某甲在江西省上饶市一家五金店购买一支射钉枪和红外瞄准器,又从“淘宝”购物网站上购买无缝钢管、枪托、握把、管夹等配件,通过切割开槽等方法,将上述零件自行改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金属弹丸的射钉枪。经鉴定,上述两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2020年8月15日,汪某甲在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的店里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汪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手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闽军

检察官助理:杨帆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87930****)。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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