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生于196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62********,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农民,住丹凤县**镇**村**组。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汪某甲以1500元购买“电猫”一套,于10月4日至6日在其家中架设“电猫”,在**岭附近山林内设置电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充电器、逆变器等物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严某某、汪某乙等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拘役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留
检察官助理:王艺媛
2020年7月15日
注: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物证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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