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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非法经营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汪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汪某甲接受汪某丙、杨某某、汪某乙、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潘某某、汪某丁、詹某甲、汪某丁、李某某、张某某、詹某乙、郑某某、王某某等20人“六合彩”投注共计44.8116万元,并将部分报给上家柴某某(另案处理)、“六合彩”赌博网站(未查实),非法获利4.5万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汪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截图、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丙、余某某、汪某乙、程某甲、程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电话录音。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浩竞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3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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