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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赌博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汪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巷**号**单元**室,现住武宁县**座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12月19日因赌博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底左右,被告人汪某在武宁县**镇**村一山头开设赌场,邀集聂某等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雇请胡某某、冷某某帮忙在赌场打杂做事、望风,期间汪某抽取水钱共计700元钱。

2、2020年7月16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汪某分别在武宁县新宁镇敬老院附近的废弃养猪场、武宁县新宁镇柳山村卖梨T字路口旁一无人居住的房子、武宁县新宁镇南方村农科所一山头、武宁县新宁镇黄白鹤坪贺金英家、九江市**村药场16号叶水飞家、武宁县宋溪镇华夏水上乐园对面的高速桥下开设赌场,邀集周某某、程某、文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请徐某某、胡某某、冷某某等人在赌场做事,其中徐某某、胡某某、冷某某负责望风,夏某某负责抽水,李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赌场开设期间,汪某抽取庄家赢钱数的百分之五作为水钱,累计抽水渔利共计13500元。

案发后,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汪某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冷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14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检察官助理:余思康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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