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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治堂、余登学盗窃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治堂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垫江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7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登学,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治堂、余登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汪治堂伙同余登学到垫江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张某甲家附近踩点,当晚被告人余登学采用推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张某甲的家中,将室内墙壁电线、3件男士羽绒服、500元现金盗走,余登学将盗窃来的现金分给汪治堂100元。

2、2020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汪治堂、余登学采用破锁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方某某家中,将其安装在墙上的照明电线、19个皮蛋、1个黑蓝相间的背包、9元现金盗走。后将盗窃的电线销售给垫江县坪山镇一废品收购站获现金78元。经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所盗窃的电线价值人民币80元,盗窃的1个背包价值人民币5元。

2020年5月28日,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大石堡附近将被告人汪治堂、余登学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垫江发改价〔2020〕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治堂、余登学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治堂、余登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治堂、余登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治堂、余登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治堂、余登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治堂、余登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治堂、余登学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琳浩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汪治堂、余登学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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