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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波、唐尧等3人盗窃案)_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唐尧,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2000********,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村**组**号**号,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村**组**号**号。2017年1月17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8月17日因盗窃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波,曾用名无,绰号:忠诚,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6********,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组,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2017年8月1日因拉客招嫖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世伟,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5********,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村**组**号**号,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村**组**号**号。2016年12月1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尧、汪波、何世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赵某某(未满十六周岁)提议到绵阳砸车盗窃,被告人唐尧、汪波、何世伟均表示同意,四人形成盗窃合意后,从南充市购买撬砸车窗的弹弓、改刀后,携带作案工具乘车于当日傍晚到达绵阳市。当晚四人商议到位于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绵阳市人民政府附近实施盗窃,随即四人乘车至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广场,寻找作案目标。到达火炬广场后,被告人何世伟先行离开欲单独实施盗窃。

随后赵某某与被告人唐尧、汪波至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国际小区,在该小区2栋和3栋之间,唐尧、汪波望风,赵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改刀将川F4****奔驰牌轿车的车窗撬坏,并翻入车内,将车内的FENDI牌男士钱包、钱包内的100元现金、一部Iphone6sPLUS手机、一个双肩背包盗走。随后三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分别将停放在东方国际小区附近的川A6****、川BU****两辆现代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但未能窃得财物。

随后三人又步行至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中华苑小区对面),汪波望风,赵某某与唐尧将停放在路边的川B6****长安牌轿车副驾驶侧车窗和川B3****雪佛兰越野车后排右侧车窗玻璃撬开,但未能窃得财物。

之后被告人何世伟通过微信与赵某某、唐尧取得联系,四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南路附近汇合继续作案。汪波将之前盗窃所得财物交由何世伟保管,并明确告知系盗窃所得,何世伟对盗窃所得财物予以保管。四人步行至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赵某某与唐尧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砸毁车窗玻璃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汪波、何世伟负责望风。四人将停放在虹苑北路街边的川B1****福克斯牌轿车、川F2****传祺牌越野车、川B5****迷你宝马牌轿车、川BK****保时捷牌卡宴越野车、川B2****马自达牌轿车、川B3****宝马牌越野车、川B6****别克牌轿车、川B6****吉利牌轿车、粤S3****荣威牌轿车、川BS****大众牌越野车的车窗玻璃砸毁,并在上述车辆内盗得现金几十元。

四人继续前行至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庄园小区门口,采取相同的作案手法,由汪波、何世伟望风,赵某某和唐尧将停放在海德庄园外的川B8****铃木牌越野车、川BD****荣威牌电动汽车、川B6****长安牌轿车的车窗玻璃砸毁,但未能窃得财物。

四人再次乘坐出租车至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巷道,唐尧砸车盗窃,赵某某、汪波、何世伟望风,将停放在路边的川B3****大众牌轿车、川BU****传祺牌轿车、川B3****丰田牌轿车、川BB****起亚牌轿车、川B9****吉利牌轿车、川B7****奔驰牌轿车、浙J9****宝马牌轿车、晋LR****大众牌轿车的车窗砸毁。其中唐尧在川B3****轿车上窃得华为P9手机一部,在川BU****轿车上窃得小米手机一部,在上述车辆内一共窃得现金几十元。

四人盗窃得手后乘车逃离绵阳。在返回南充路上,经清点,四人在绵共计盗得现金200余元,并用于支付四人的返程车费。经鉴定,被盗iphone6splus手机价值906元、华为P9手机价值380元、小米手机价值70元,共计人民币1356元;经评估,被盗芬迪(FENDI)牌钱包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另经鉴定,其中16辆汽车车窗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8912元。另查明,四人将盗得的钱包和双肩包丢弃。被盗三部手机交由汪波使用、保管,并准备销赃。抓获当日,公安机关从汪波处搜查到被盗三部手机,现已将三部被盗手机分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尧、汪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尧、汪波、何世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车内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汪波、何世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被告人唐尧、汪波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唐尧、汪波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唐尧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汪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蕾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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