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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流芳故意杀人案)_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汪流芳,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6********,布依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独山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同年7月13日经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流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汪流芳与被害人李某甲感情不和离婚后,汪流芳因发现李某甲有新男友而心怀不忿。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汪流芳前往福州市长乐区寻找被害人李某甲,想劝其回心转意。当日18时许,被告人汪流芳在长乐区********号一出租房内找到被害人李某甲,二人发生争执,汪流芳遂持事先购买的剪刀捅刺李某甲左胸部。被害人李某甲跑出房屋呼救,被告人汪流芳紧追不舍并持剪刀捅刺其颈部和胸部。后被告人汪流芳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甲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被锐器刺中颈、胸部致左椎动脉断裂、左肺破裂造成的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汪流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汪流芳所持剪刀、手机以及当日所穿衣物等物证;

2. 户籍信息、医院救治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3. 证人何某某、章某甲、章某乙、李某乙、解某某、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汪流芳供述和辩解;

5. 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 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流芳因情感纠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流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  琳

 助理检察官:马景灿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汪流芳现羁押于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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