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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浩诈骗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汪浩(曾用名:汪小勇),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6241984********,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巷**号,成县**镇**所职工。2012年10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500元;2020年4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20年5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汪浩在微信群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董某某看到后,通过微信与汪浩取得联系。汪浩以给董某某出售2万个口罩为由,让董某某给其人民币56000元后即将发货,董某某便给汪浩提供的户名为王某某(另案)工商银行卡(62122627110********)转账56000元。后汪浩将所骗赃款予以挥霍。案发后,汪浩给被害人退还15000元。2020年5月22日,汪浩家属向被害人董某某退还4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汪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内容、在职证明、现场检测报告单、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

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汪浩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浩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汪浩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汪浩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丽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汪浩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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