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汪清,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4********,汉族,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清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汪清注册成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成为**公司广东省联合代理公司执行代理商(EA)。2017年11月25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以**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于2017年12月先后对毛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等人(均已判决)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1月,汪清为将其投入**公司的资金收回,在明知**公司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根据杨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将**公司下属的贵州***商务有限公司账户内的7000万元,分别转入汪清本人控制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器商行的账户。后汪清又将上述钱款转入盐城市***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盐城***有限公司、江苏***经济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等公司及王某乙、宋某某等个人账户,同时,汪清将其中210万元留为己用。上述资金现仍未能追回。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汪清网上追逃被深圳市公安局翻身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电子凭证、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钟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汪清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汪清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贵州唐天下商务有限公司、汪清等人相关银行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清明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该公司资金属于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汪清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雪峰
检察官助理:刘德洪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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