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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湧波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汪波,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现住泉州市洛江区**街道*城**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汪波驾驶车辆至仙游县**镇**村*****号被害人林某某家三楼,用随手捡起的一把螺丝刀撬开卧室内靠右侧墙壁的床头柜的抽屉锁,盗走1条金项链、1条金手链、1枚金戒指(共计22.9克)和现金人民币7000元,后将黄金饰品以82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红莲108号“金如意首饰”店,所得赃款均存入其本人中国工商银行62122614080********账户内。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黄金饰品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433元/克,被盗黄金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915.7元。

被告人汪波于2020年6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020年7月1日,仙游县公安局依法冻结被告人汪波中国工商银行62122614080********账户内余额。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汪波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汪波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91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波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晓东

  检  察  员:赵劲松

2020年9月21日

附:

(一)被告人汪波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五)《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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