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汪玲,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710230027,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高中文化,个体,住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向家北垸28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5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6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汪玲以帮被害人胡某某及其家人办理社保的名义,伪造相关办理社保信息,多次骗取胡某某人民币总计324525元,期间,汪玲冒用胡某某身份信息办理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浦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汪玲使用以上三张信用卡消费共计27338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汪玲虚构事实,伪造借款单据,以与被害人黄某某合伙搞短期贷款、信用卡代还等名义,多次骗取黄某某人民币共计19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胡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信用卡交易明细等书证;3.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4.辨认笔录;5.证人范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汪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汪玲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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