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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瑞升盗窃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汪瑞升,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323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镇**村**庄。于2020年9月2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瑞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瑞升自2020年7月起伙同王某甲(14岁)、张某某(14岁)、王某乙(14岁)、唐某某(15岁)、吕某某(14岁)等人,先后在灵璧县、睢宁县等地采取翻墙入室、拉车门等方式多次实施盗窃。

1、2020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汪瑞升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在**镇**村处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岸边衣服内的华为手机一部。经灵璧县价格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825元。

2、2020年8月2日中午,被告人汪瑞升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在**镇**村盗窃被害人陆某某放在电动车车篮内的红米手机一部,经灵璧县价格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1612.50元。

3、2020年9月22日晚,被告人汪瑞升伙同王某甲、吕某某在睢宁县**小区**号楼下,将被害人唐某某本田杰德轿车内5万元盗走。

4、2020年9月24日中午,被告人汪瑞升伙同王某甲、张某某、唐某某四人在**镇**小区盗窃被害人陈某4600元。

5、2020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汪瑞升伙同王某甲、张某某、唐某某、吕某某四人在**镇**村盗窃冉某某家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珍珠项链两条(未予价格认定)及现金1000余元。经灵璧县价格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8778元;

6、2020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汪瑞升伙同王某甲、张某某、唐某某四人在**镇**小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钻戒一枚、iPad一部、现金800余元。经灵璧县价格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22300元。

7、2020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汪瑞升伙同王某甲、唐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五人在泗县**小区内盗窃王某白色别克威朗轿车内蓝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vivo手机一部、棕色华为手表一个,经灵璧县价格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1820元。

8、2020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汪瑞升伙同王某甲、唐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五人在泗县**小区内盗窃贵某某白色传祺SUV车内天都牌香烟两条,经灵璧县价格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2000元。

9、2020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汪瑞升伙同吕某某、王某甲三人在江苏睢宁县县城,在一辆SUV汽车内盗窃手表一个,经灵璧县价格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2000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汪瑞升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冉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汪瑞升的供述和辩解;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瑞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瑞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瑞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瑞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瑞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伟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汪瑞升羁押于灵璧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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