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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登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汪登富,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51953********,藏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石棉县人,住石棉县**镇**巷**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石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登富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按照案件管辖规定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汪登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

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汪登富在石棉县鸡公山(小地名)发现一只大鵟(俗称“雀鹰”、“鹞子”)因捕食误碰电线受伤掉落,被告人汪登富遂将大鵟头扭到翅膀下使其窒息死亡后,带回家中存放于冰柜中。2019年8月20日,石棉县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汪登富位于石棉县**镇**巷**号家中冰柜内,查获疑似野生动物鹰类死体1只。经鉴定,该鹰类死体为大鵟个体1只,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25000元。

二、被告人汪登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

2015年以来,被告人汪登富先后多次从他人处购入野生动物林麝、马麝等制品后予以出售获利。

2019年2月,被告人汪登富从冕宁一彝族男子(身份待查)处以3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麝香1个(重26-30克)后,以9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另案),获利2500余元。2019年7月4日,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在李某某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家中查获上述麝香。经鉴定,该麝香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个体1只,价值24000元。

2019年8月20日,石棉县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汪登富位于石棉县**镇**巷**号家中,查获疑似麝香9个、疑似蹄筋7根,疑似尾巴2根、疑似野生动物肉制品4块、疑似羊鞭5根、疑似鹿鞭2根。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麝香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个体4只,马麝个体4只,价值66000元;疑似鞭类野生动物制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鬣羚个体3只,价值30000元;疑似鞭类、肉类、筋类野生动物肉制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个体3只,价值15000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汪登富被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汪登富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自己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辩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登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鵟1只,价值25000元;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35000元,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登富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杀害大鵟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汪登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汪登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汪登富的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  利

                                 检察官助理:何本均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汪登富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石棉县**镇**巷**号,联系电话0835-885****。

2、证据卷宗4册,散卷16页,光盘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有关涉案书证(记账本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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