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汪笑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镇**村**号。2018年11月4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笑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全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秦某某在本市**区**镇**路**房间内与卖淫女朱某某进行性交易,期间因嫖资问题与朱某某发生争吵,随后朱某某的丈夫被告人汪笑君与被害人秦某某发生冲突,同案人刘某甲(已判刑)见状,遂打电话给同案人邹某某、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到场。期间,被告人汪笑君和同案人刘某甲、邹某某、刘某乙对被害人秦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被害人捅伤。被害人秦某某在**商业街**至**号路段倒地,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的死因系被锐器作用致右侧股深动脉、股动脉离断,股静脉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等物证;
2.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龚某某等证人证言;
4.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汪笑君的供述和辩解;
6. 穗番公(司)鉴(尸检)字[2016]4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笑君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曙芬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汪笑君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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