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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艮祥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20号 

  被告人汪艮祥,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号,现租于新昌县七星街道****号。2009年5月19日因盗窃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艮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早上,被告人汪艮祥驾驶浙DD****踏板摩托车从租住的新昌县七星街道**村**号来到新昌县回山镇回山村,撬锁进入该村**号杨某某家中,后又撬锁进入二楼卧室,以翻动抽屉、橱柜等方式实施盗窃,但未窃得物品。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汪艮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作案的针织手套、手电筒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针织手套、手电筒等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艮祥的供述和辩解;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艮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艮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的方式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窃得财物,是犯罪未遂;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杭湖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汪艮祥现取保候审于租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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