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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芳忠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汪芳忠,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单元***号,住该处。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天;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芳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汪芳忠在铜陵市区**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何某某背包内的蓝色小米note7手机一部。经铜陵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19元。被告人汪芳忠到案后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汪芳忠的家属代汪芳忠向被害人何某某退赔1020元,何某某书面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汪芳忠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芳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芳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1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芳忠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芳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芳忠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芳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将

检察官助理: 陶红丽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汪芳忠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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