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汪蕾,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汪蕾通过在网上虚构自己为澳大利亚公民并居住在澳大利亚,且其丈夫在某上市公司担任总经理的事实,通过微信聊天以买房、装修、赎回基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信任后,被害人张某甲在其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花园**号楼**号的家中以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支付被告人汪蕾人民币1028380元,案发前被告人汪蕾退还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80000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汪蕾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信任后,被害人张某乙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人汪蕾人民币81000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汪蕾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信任后,被害人高某某以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人汪蕾人民币122000元,案发前被告人汪蕾退还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8355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汪蕾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许某某、高某某信任后,被害人许某某以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人汪蕾人民币294000元,案发前被告人汪蕾退还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汪蕾虚构自己为**红酒代理人的事实,以低价购买红酒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45000元。
被告人汪蕾共计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956025元,后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汪蕾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蕾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蕾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宇
检察官助理:张迪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汪蕾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补充证据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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