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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训珍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汪训珍,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组。2011年12月29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4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8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海珠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训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汪训珍到本市海珠区**巷**号**房,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唐某某放在床头的华为畅享9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885.73元)和被害人张某放在床头的苹果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676元)。

(二)2020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汪训珍到本市海珠房,趁被害人周某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手提包1个。

(三)同日20时许,被告人汪训珍到本市海珠区**巷**号**楼,趁被害人陈某外出家中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陈某华为M5青春版平板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1184.10元)。 

(四)2020年1月7日7时许,被告人汪训珍到本市海珠区**巷**号**楼的集体宿舍,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红米NOTE7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700元)。被告人汪训珍随后于同日11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

综上,被告人汪训珍共实施盗窃行为4次,盗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445.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被告人供述;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训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训珍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训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汪训珍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妮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汪训珍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扣押被告人汪训珍塑料袋1个、盒子1个、玉石1块、玉石珍珠链1条、银色项链1条、耳环2个、戒指2枚,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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