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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523号 

  被告人汪财,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财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詹修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汪财通过QQ聊天工具,在互联网上向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7万余条用于向他人出售。

被告人汪财于2019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财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财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财有期徒刑三年,建议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院印)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汪财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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