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五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汪车滟,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镇**村**号,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所。2018年12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车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汪车滟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汪车滟谎称其系外资人员,需用外币换取人民币,在无外币账户及外币资金的情况下,其通过在手机支付宝“上银汇款”操作虚假外币转账并截图,将截图上的“交易关闭”、“等待付款”字眼抹掉后,发给被害人王某某,虚构已向被害人王某某转账,三天后到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汪车滟还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向其销售苹果手机一部、苹果手表两块、手机壳一个,经鉴定,以上被骗财物价值人民币16024元。被告人汪车滟在骗取苹果手机时,以其外币转账数额超出购买价格为由,让被害人王某某给其微信转账找现人民币1112元。以上款项被告人汪车滟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未追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2020年6月22日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同日5时许,被告人汪车滟在三亚市三亚湾路福朋喜来登酒店1708房间内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接受证据清单、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手机提取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奚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车滟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车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车滟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车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车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车滟现羁押于三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