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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转生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882号

被告人汪转生,男, 1984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408021984********,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北省**市**区**一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转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汪转生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徐某某后,以谈朋友为由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于2015年6月初虚构其母亲生病需要到台湾做手术需要费用的事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于2015年6月6日在本市**区**商场附近通过手机向其转款人民币49500元;于2015年6月下旬又虚构工程竞标需要费用的事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手机网银向其转款人民币165000元。2017年7月29日至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汪转生分四次向被害人徐某某还款共计人民币18500元。2018年3月8日被害人徐某某报警,公安人员于2019年7月28日将被告人汪转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转生供述;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受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转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晋芳

检  察  员:张  剑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

附:

1、被告人汪转生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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