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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锦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汪锦朝,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会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会东县**镇**村**组**号。201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李思漾,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锦朝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汪锦朝为取得被害人陈某甲信任,谎称自已是米易县武警队队长,并与陈某甲确立恋爱关系。被告人汪锦朝利用陈某甲对自己的信任,于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5月4日,多次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9700元。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汪锦朝以单位有紧急任务需到西昌出差,将被害人陈某甲的川******号大众牌轿车借走,4日凌晨汪锦朝无证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严重受损(保险公司定损为55980元)。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汪锦朝着网上购买的军官制服,并让陈某甲弟弟陈某乙穿戴武警制式T恤和制式迷彩裤,冒充米易县消防中队军官,到米易县攀莲镇柳溪路1号合美宜家酒店检查消防,后酒店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在合美宜家酒店将被告人汪锦朝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锦朝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骗取被害人9000余元,并致被害人财产损失50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锦朝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锦朝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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