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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长智、胡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汪长智,曾用名汪长志,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8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住安徽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汪长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社区**小区**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长智、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长智、胡某某于2017、2018年先后经他人介绍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该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主任、经理、老总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发展人员,要求参加人员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依靠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2017年6月,刚某甲、赵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协商,成立了以刚某甲、赵某甲等老总级别人员为领导、以刚某乙(另案处理)为申购总管的独立传销团队,并下设三个互动经理室(分别为方某某经理室、刚某乙经理室、卢某某经理室)。在团队发展过程中,赵某乙、齐某某(均另案处理)、汪长智先后成为该团队老总级别人员,参与团队老总级别人员会议,协商团队管理事宜;按照工作安排,与其他老总级别人员一起,到下设经理室参加由大总管和自律总管参加的总管会,传达工作要求;与其他老总级别人员一起,参加下设经理室人员的晋升会,宣布晋升人员任命等。

被告人汪长智于2017年加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并于2017年5月担任能力配合。该传销团队成立后,其先后于2017年底担任自律总管,于2018年7月升为老总级别。其作为该团队老总,履行老总级别传销人员职责;作为团队大总管牵头老总,其听取牵头大总管的工作汇报。经查,自2017年6月至案发期间,该团队传销人员申购资金达1100余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加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该团队成立后,其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担任方某某经理室自律配合,于2019年7月担任该经理室自律总管。任职期间,其负责检查本经理室的纪律、卫生,对违反规定的传销人员进行罚款等自律事务;参与三个经理室的自律互动检查。经查,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该团队传销人员申购资金达450余万元。

经查,至案发时,方某某经理室有传销人员40人以上,刚某乙经理室有传销人员16人以上,卢某某经理室有传销人员40人以上。

2019年10月30日、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汪长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长智、胡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刚某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长智、胡某某及同案人刚某甲、赵某甲、刚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长智、胡某某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长智、胡某某与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检察官助理:安媛媛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汪长智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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