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汪雨顺,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镇**村**号。曾因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13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3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雨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月日退回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 20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晚,被告人汪雨顺与刘某某、“登登”(另案处理)驾车从武汉出发至湖北省洪湖市大通农场邮局准备取装有毒品的邮件。次日8时许,“登登”对邮局内情况进行了解,后刘某某指使被告人汪雨顺到邮局内取快递。被告人汪雨顺向邮局工作人员谎称是王某甲的亲戚,并出示名为王某乙的身份证,并在单据上签署王某乙的名字,准备取从云南省瑞丽市姐告口岸寄来的快递单号96620********收件人为王某甲的邮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尿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公安机关从上述邮件中查获毒品3555.53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76.37%、77.59%。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办案说明;2、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3、毒品、快递包装、身份证、手机等物证;4、证人郭某某等证言;5、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手机微信、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7、电话录音资料;8、诚实视频监控等视频资料;9、被告人汪雨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雨顺受他人指使,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建中
2019年10月9日
附:
被告人汪雨顺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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