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汪雪,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室(户籍所在地: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号)。2016年10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6月1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 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宝才,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镇**村**屯。2016年10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汪雪涉嫌敲诈勒索、诈骗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雪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7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7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孙宝才涉嫌敲诈勒索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宝才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将上述两个案件并案处理。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犯罪
1.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汪雪伙同高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以到徐某某(男)家中滋扰、威胁等手段,利用诱骗徐某某签署的虚高借款协议,向索要人民币100000元(徐某某借款时实际取得借款人民币35000元),徐某某及其家人被迫给付70000元。
2.2017年4月9日,被告人汪雪伙同孙宝才(该起犯罪事实已判决)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与被害人刘某某(男)签订了人民币90000元的借款协议,未支付钱款。后孙宝才、汪雪等人以到其单位滋扰、辱骂其母亲等手段索要人民币30000元,刘某某家人被迫支付人民币23000元。
3.2017年5月,被告人汪雪、孙宝才(该起犯罪事实未判决)借给被害人叶某某(男)人民币19000元,与孙宝才签订20000元借条1张、40000元借条1张、为期10年的租房协议1张,双方约定20天到期后还款20000元(或每20天还600元利息)。20天到期后,孙宝才、汪雪人为制造违约,以还款超期为由向叶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利息,叶某某无力支付,汪雪、孙宝才等人以尾随、喷字、滋扰等手段进行暴力索债,并将叶某某的房子强租出去。叶某某不堪滋扰,累计共向汪雪、孙宝才还款48000元。
综上,被告人汪雪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3起,敲诈勒索人民币124000元,其中敲诈勒索即遂金额为87000元,未遂金额为37000元。案发后赃款未缴回。被告人孙宝才参与敲诈叶某某人民币29000元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诈骗犯罪
2016年8月,被告人汪雪伙同高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在大庆市龙凤区昌升国际**区**栋**门的贷款公司内,与被害人邹某某(女,21岁)约定借给其10000元,并以行规为由诱骗邹某某签订了40000元的虚高借款协议,实际支付8000元。债务到期后,汪雪伙同高某某等人向邹某某索要46200元,邹某某及其家人给付40200元。
该起诈骗犯罪汪雪犯罪即遂数额为人民币32200元,未遂数额为人民币6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汪雪于2019年6月1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员在黑龙江省肇州县**号楼**单元**室抓获;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孙宝才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员从泰来监狱押解回大庆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微信支付截图、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协议、收条、还款保证书、一本通/绿卡通历史明细、租房合同、协议书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邹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许某某、胡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盖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雪、孙宝才与同案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雪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孙宝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诈骗犯罪、敲诈勒索犯罪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汪雪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汪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宝才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宝才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孙宝才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云龙
2020年1月1日
附:1.被告人汪雪、孙宝才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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