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汪飞,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路**小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飞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22日黄冈市黄州区陈策楼镇***砂站开业,为防止巴河对岸浠水一侧的村民阻扰砂站到巴河浠水一侧挖砂,张某甲、洪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受杨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分别带人到黄州区陈策楼镇***砂站去站场助威,防止浠水村民扯皮。其中张某甲带领樊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汪飞等人,李某某带领罗某某、秦某某、熊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洪某某带领陈某乙、舒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众人携带猎枪、砍刀等工具赶到陈策楼镇***砂站。上午10时许,巴河浠水一侧**镇**村村民周某甲试图阻拦砂站到巴河浠水一侧挖砂,张某甲带领汪飞等人对周某甲进行侮辱、殴打。周某甲被打后回到村里,与同村村民周某乙、周某丙(已殁)、周某丁、周某戊等二十余人持鱼叉、锄头等农具到浒子口砂站讨要说法,期间张某甲、汪飞等人与村民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洪某某、舒某某对天鸣枪,樊某某、王某某向村民开枪,导致村民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受伤。经鉴定,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周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4.伤情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汪飞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飞受他人邀约,共同对被害方实施伤害行为,造成多人受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俊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湖北省黄州区**路**小区**,联系方式:1342990****。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2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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