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221号
被告人汪骏,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20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 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骏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汪骏行至平阳县萧江镇沧海南路附近空地,利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启动,后驾驶该车驶离现场。经认定,涉案电动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4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骏于2020年6月4日8时许在福建省建宁县北站候车室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行驶证照片;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骏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荣毅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汪骏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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