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汲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汲某某、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8月27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于同年9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汲某某雇佣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不具备运输危险品货物资质的冀R****8的货车运输液化石油气,当车辆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镇**站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查,在冀R****8的货车上共计发现42个液化气罐。经天津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气罐气体中均检出甲烷、乙烷、丙烷等化合物成分。经称重,42个液化气罐内液化天然气重量332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天津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称重笔录、照片等;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汲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汲某某、宋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汲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少冲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电话1366219****。
2、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电话1390207****。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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