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沃某某,曾用名沃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83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沃某某因网贷和信用卡透支欠下债务。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沃某某为骗取钱财,谎称其大伯在杭州市富阳区土管局当领导,可以低价租到富阳大学城的店面进行转租赚取差价,骗取被害人方**的信任,以共同“投资”店铺等理由,先后从被害人方**处骗取人民币27万1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房屋租赁押金协议、个人投资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陶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沃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1***********个人账户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沃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沃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雪土
2020年4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沃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