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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沃某某诈骗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沃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30183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1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沃某某因网贷和信用卡透支欠下债务。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沃某某为骗取钱财,谎称其大伯在杭州市富阳区土管局当领导,可以低价租到富阳大学城的店面进行转租赚取差价,骗取被害人方**的信任,以共同“投资”店铺等理由,先后从被害人方**处骗取人民币27万1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房屋租赁押金协议、个人投资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陶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沃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1***********个人账户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沃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沃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雪土

2020年4月10

附:

    1、 被告人沃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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