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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世宏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沈世宏,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72********,汉族,文盲,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弄出租屋(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号)。被告人沈世宏曾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销赃于2009年8月23日被江苏省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12月8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于2014年12月2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5年11月18日被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7月14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17年4月1日被该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沈世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世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沈世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46国道原浏张镇线(338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道路222公里550米处,与同方向胡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沈世宏、胡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沈世宏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沈世宏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沈世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整车公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世宏的供述和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世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世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世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志龙

检察官助理  崔  蛟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沈世宏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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