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842号
被告人沈世果,男,1988年**月**日出生,浙江苍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世果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沈世果为偿还债务,在没有能力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以下单采购并支付小部分货款的方式从被害人鲍某某、宋某某、刘某甲处骗取货物,后将骗得货物以远低于采购价的价格出售给董某甲(另案处理),后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被告人沈世果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鲍某某、宋某某、刘某甲下单采购了共价值人民币1988347元的货物,仅支付了货款人民币215000元,剩余货款人民币1773347元至今仍未支付,具体如下: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沈世果以上述方式,先后多次从被害人鲍某某处订购价值人民币864469元的纸箱,仅支付货款人民币110000元,仍有货款人民币754469元未支付。
2019年11月,被告人沈世果以上述方式,先后多次从被害人宋某某处订购价值人民币853230元的纸箱,仅支付货款人民币95000元,仍有货款人民币758230元未支付。
2019年2月至月,被告人沈世果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刘某甲处订购价值人民币270648元的玩具,仅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仍有货款人民币260648元未支付。
事后,被告人沈世果以人民币30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纸箱全部销赃给董某甲,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玩具通过董某甲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收证据清单,货物清单,销售清单,购销合同,产品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甲、刘某乙、韩某某、董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鲍某某、宋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世果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世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世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世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世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彬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沈世果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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