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沈丽,绰号“歪歪”,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监利县**镇,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住**镇**村**组**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1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1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6月13日10时许,姚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沈丽电话求购毒品。二人约定在监利县**镇**村**组村级公路旁蓄水池机房沈丽的住处进行交易。随后,姚某某租乘叶某某的面包车前往约定地点。姚某某到达沈丽住处后,沈丽向姚某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姚某某现金支付了毒资200元。
2、2019年7月5日14时许,吴某某向被告人沈丽电话求购毒品。二人约在**镇**加油站附近进行交易。随后,沈丽在约定地点向吴某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2小管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吴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向沈丽付款500元,其中毒资300元、还款200元。
3、2019年7月18日13时许,吴某某受朋友贺某某的委托,向被告人沈丽求购毒品。随后,沈丽在**镇**大桥下向吴某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2小管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吴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向沈丽支付毒资300元。
4、2019年7月19日8时许,监利县公安局民警对沈丽的蓄水池机房住处进行搜查,在房屋内的漱口杯中、烧水壶内搜出疑似毒品若干,并查获吸毒工具冰壶、透明胶管、锡纸等物品。经称量,疑似毒品冰毒净重3.01克,疑似毒品“麻果”净重9.36克(100.5颗),合计12.37克。监利县公安局民警将查获的疑似毒品取样后送检,从送检的样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沈丽在自己位于**镇**村**组村级公路旁蓄水池机房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日7时许,监利县公安局民警在沈丽上述住处将二人当场查获,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板检测,二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照片;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姚某某、叶某某、马某某、胡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现场检测报告书;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在鹄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全案证据材料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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