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沈亚军,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四川省绵阳市**路**号,户籍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镇**街**居委会**组。2000年因犯强奸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5月刑满释放;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亚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沈亚军伙同李某甲(已判决),雇佣赵某某(已判决)驾驶牌照号为冀F****8白色起亚轿车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新客运站站牌处后,被告人沈亚军、李某甲以寻找丢失钱包为由,查看被害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物品,并趁机将王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盗走。后被告人沈亚军、李某某甲二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接阳春里附近的建设银行ATM机上分四次取走银行卡内20000元人民币。
2019年1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沈亚军伙同李某甲,雇佣赵某某(已判决)驾驶上述车辆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老客运站后,被告人沈亚军、李某甲在客运站附近的绿化带内,以查找丢失钱款为名,查看被害人巩某某双肩背包,并趁机将其包内44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月30日7时30分许,赵某某驾驶上述车辆与沈亚军、李某甲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团结路与津歧公路交口附近,赵某某在车上等候,被告人沈亚军与李某甲以查找丢失钱包为由,查看在路边等候公交车的被害人李某乙随身所带财物,并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名下的一张交通银行卡及密码后,三人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沈亚军与李某甲在工商银行海滨街创业路ATM机上,分四次取走银行卡内57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沈亚军系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巩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亚军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亚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洁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沈亚军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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