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19〕748号
被告人沈亮,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平昌县**镇**街**号。被告人沈亮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五建,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村。被告人李五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7月26日释放。被告人李五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亮、李五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沈亮、李五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亮、李五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沈亮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地区,通过租用他人场地,以麻将牌“斗牛”形式开设赌场,并按庄家赢钱10%的比例抽头渔利,抽头渔利款合计人民币46000元。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沈亮伙同被告人李五建在上述地区,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8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6月,被告人沈亮租用苏州市吴中区藏书天池湾果园内场地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2. 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沈亮租用苏州市吴中区藏书雄峰应急救援队训练基地边树林他人搭设场地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3. 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沈亮租用苏州市吴中区藏书真山公墓附近他人搭设场地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元。
4. 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沈亮租用苏州市吴中区藏书真山公墓附近他人搭设场地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元。
5.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沈亮租用苏州市吴中区藏书雄峰应急救援队训练基地边树林他人搭设场地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6. 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沈亮租用苏州市吴中区藏书天池湾果园内场地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元。
7.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沈亮伙同被告人李五建,租用苏州市吴中区藏书天池湾果园内场地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元。
8.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沈亮伙同被告人李五建,租用苏州市吴中区藏书天池湾果园内场地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董某某、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亮、李五建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亮、李五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亮、李五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亮、李五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五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亮、李五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亮、李五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飞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亮、李五建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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