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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伍申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沈伍申,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住湖北省安陆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伍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1时33分,被告人沈伍申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万达广场一楼米兰西饼店内,趁被害人杨某某购买商品时,用手中红色传单进行遮挡后将杨某某上衣左边口袋内的一部OPPO 手机(蓝色、型号:R15X) 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OPPO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8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伍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伍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伍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伍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沈伍申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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