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沈伯华,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荣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03年9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4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伯华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房东谷某某将自建房屋出租给不同租客,房子前面是社区办公室、农贸市场。2020年4月8日晚19时许,被告人沈伯华在被害人张某某租赁谷某某的一间房间外与张某某发生了争执,沈伯华因不满对方说自己“不带老婆一起出门?”的言语,便上前质问张某某导致二人发生口角纠纷。继而,被告人沈伯华用手扇了被害人张某某二耳光。随后,二人被张某某的老婆曹某某及沈伯华的女朋友陈某某劝开,张某某被喊回家中躲避。被告人沈伯华准备进去继续收拾张某某,但因被害人曹某某在门口堵住不让其进去而心生不满,被告人沈伯华便顺手拿起屋外的小木凳朝被害人曹某某砸过去致其眼睛位置受伤后让开。被告人沈伯华则踹门进去用拳头殴打了被害人张某某。经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的损伤均属于轻微伤。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沈伯华主动到荣县公安局乐德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但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伯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伯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伯华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伯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霞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沈伯华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