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俊,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号。2019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俊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沈俊和被害人沈某某在证人田某某的租住地广州市海珠区**巷**号**房一起喝酒。期间,被告人沈俊与被害人沈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沈俊持酒瓶击打被害人沈某某头部,致酒瓶破碎及被害人沈某某头部受伤出血。后被害人沈某某单独离开。次日早晨6时许,被害人沈某某在上述地址楼下被路人发现倒在路边,后被120送医院抢救,一直昏迷不醒。2019年6月23日,被害人沈某某出院后被送回户籍所在地、通过当地卫生院继续治疗,2019年7月13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沈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后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沈俊2019年6月2日在广州市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沈俊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杰翠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沈俊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光盘6张。
3.证人及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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