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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俊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409号

被告人沈俊浩,曾用名“沈跃跃”,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居民委员会**庄**组**号)。被告人沈俊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 年6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俊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集资参与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集资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2019年10月26日,本案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1月10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0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已起诉)于2014年8月成立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并在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大厦**室设立非法集资点,通过签订有限合作伙伴及股份收购协议等形式,以8%至12.8%不等的投资收益年化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

被告人沈俊浩于2015年2月至该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业务员、业务经理,负责拉拢投资人,其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列入与“沈俊浩”相关的集资参与人资金汇总表的集资参与人共107名,投入金额6100余万元,投入金额减去收回金额的差额大于零的集资参与人共64名,相应差额为2100余万元。

其中:已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共19名,投入金额2200余万元,投入金额减去收回金额的差额大于零的集资参与人共19名,相应差额为700余万元。

未报案集资参与人共88名,投入金额3800余万元,投入金额减去收回金额的差额大于零的集资参与人共45名,相应差额为1320余万元。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沈俊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俊浩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资金的专项审计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俊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俊浩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沈俊浩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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