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沈保同,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现住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室。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4年7月3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4年9月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06年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7年6月1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保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保同于2020年2月24日1时许,溜门进入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房,趁被害人梁某某(男,28岁,山东省人)熟睡之机,窃得其背包两个(无法作价),内有人民币88元及各类证件等。现涉案财物已灭失。
被告人沈保同于2020年2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后在其暂住地起获作案工具并扣押在案。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视听资料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保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沈保同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春敏
检察官助理:刘 洋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沈保同现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随案移送物品:羽绒服一件、手套一双、手电筒一个、现金6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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