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沈健,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6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孔令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沈健在投资失利并身负巨额外债的情况下,仍利用其时任南京市六合区建设银行主任的身份,虚构客户需要资金周转并许诺回报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潘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440余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沈健利用时任六合区建设银行主任的身份,以帮助客户资金周转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潘某某的资金用于偿还自身债务,最终造成潘某某人民币80余万元的损失;
2.2019年11月,被告人沈健虚构帮助朋友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20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3.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沈健利用时任六合区建设银行主任的身份,以帮助客户资金周转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臧某某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最终造成臧某某人民币190余万元的损失;
4.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沈健利用时任六合区建设银行主任的身份,以帮助客户资金周转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侯某某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最终造成侯某某人民币150余万元的损失。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沈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汪某某、沈某某、周某某、成某某、蒋某某、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何某某、臧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健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健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沈健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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