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103号
被告人沈光红,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路**号**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光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沈光红与被害人庞某某及庞某某的朋友樊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村**栋楼下因电瓶车倒地一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沈光红的姐姐沈某某见状阻拦,被庞某某一方打伤脸部,沈光红见状,拿菜刀欲行凶时被邻居夺掉,其又一脚踹在庞某某左大腿处,致庞某某倒地后,又朝庞的左大腿等部位踢踹,致使庞某某左股骨颈受伤,双方随即被拉开,在场人员报警,接警赶至现场的合肥市公安局双岗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回调查,随后让双方到医院就医。
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9月22日,庞某某在武警安徽省**医院住院治疗,检见其左股骨颈骨折、左手外伤,后于2018年5月确诊为左股骨头坏死。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庞某某发生骨折位置为股骨头下,且存在断端移位,其股骨头坏死的结果符合其损伤后的正常转归,庞某某外伤后股骨颈骨折致股骨头坏死,属重伤二级。
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庞某某因外伤致左股骨劲骨折,左股骨头坏死,遗留左髋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九级伤残。
2020年1月21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当日沈光红在民警的劝说下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伤情照片、手术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光红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残等级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光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光红遇事不能冷静处理,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光红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沈光红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1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