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沈克农,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1********,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镇**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批准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克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沈克农在武汉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循礼门轻轨站H口楼梯上,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将其放在黑色西装外套左侧口袋内一部价值人民币1633元的银白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赃物已销赃,未追回。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沈克农在武汉市蔡甸区蔡正街69号1栋2单元楼下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人员基本信息表、前处材料;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5.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6.情况说明;7.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8.被告人沈克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克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克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克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克农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沈克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克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沈克农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青山区**居**栋**单元**室(1592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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