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沈兴伟,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街道**村村委**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兴伟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沈兴伟以箱包内藏匿毒品的方式运输毒品,在途经昆明市北部汽车客运站时被民警抓获,后从被告人沈兴伟随身携带的箱包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合计1036.2克,经鉴定,毒品平均含量为85.2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书证:户籍证明、车票、封装、提取记录及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扣押记录、毒品收缴收据等;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沈兴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兴伟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跃伶
代理检察员:杨文成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兴伟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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